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院在校学生的管理。
第三条 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惩前毖后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;应当坚持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的原则。
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使用
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五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,应提供有效证据。如人证、物证、笔录、视听资料及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等。
第六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、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,由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。
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
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武院应予以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破坏安定团结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:
第八条 对于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的学生,视其情节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肇事者:
因不遵守秩序,不听劝告,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虽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二)策划者:
组织策划他人打架,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造成打架事实者,给予记过处分,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(三)打架者:
1. 动手打人,未伤他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2. 打人致轻微伤者,给予记过处分;
3. 打人致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4. 先动手打人者,无论原因及后果如何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5. 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6. 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对他人报复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7. 打架后不经组织处理而私下解决,造成事态进一步发展者,加重处分。
(四)参与者:
1. 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扩大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2.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,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(五)伪证者:
1.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造成调查困难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2. 打架群殴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同时违反前款者,加重处分。
(六)打架造成人员受伤和财务损害的,依据双方在打架事件中的责任大小,应当由双方或一方承担经济损失。
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以任何形式组织、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,主动为赌博提供条件,扰乱校园秩序者;
(二)有涉毒行为者;
(三)收听、收看、制作、传播封建迷信、邪教、淫秽制品者;
(四)酗酒滋事者;
(五)未经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,一学期累计无故缺课达一定天数者,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;
(六)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,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;
(七)故意破坏公私财物,造成500元及以下损失的,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;造成500元以上损失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后果特别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八)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者,视价值多少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九)追逐异性,将本人意愿强加对方,给对方人身自由、名誉造成损害者,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第四章 处分权限
第十条 武院学生管理处属于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和管理部门。处分决定均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一条 对于在武院接受短期培训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
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