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,保障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,提高工作效率,现对武院职工请(销)假作出如下规定:
一、武院职工因病(事)假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的,必须履行请(销)假手续。请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。
二、请事假、病假等三天(含三天)以内的,需本人写出书面假条,经主管院长、执行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。
三、请事假、病假等三天(不含三天)以上的经主管院长、执行院长签字后报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。
四、请假期间的经济待遇:
1、一个月内请事假三天(含三天)的,从第四天起其扣除当天的基本待遇;
2、一个月内请病假五天(含五天)的,从第六天起扣除当天的基本待遇;
3、请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,按旷工处理。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。
4、学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、串岗、脱岗三次(含三次)以上的,一次性扣除一天的基本待遇,取消学年内取得的绩效待遇。
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特此通知。
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