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,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,防止人身意外事件的发生,结合武院的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:
一、武院应维护学生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。
二、武院可依法依规安排学生参加校内校外公益性的义务劳动,目的是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和热爱劳动的观念。
三、武院组织安排学生参加公益性的义务劳动,应首先从安全的角度出发,拒绝参加带有人身安全风险的公益性义务劳动,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。
四、武院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安排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义务劳动,否则,由个人承担产生的一切后果,武院概不负责。
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温县张保忠太极武院
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