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,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,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、人身等方面的安全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.学生确需要请假者,须由本人填写统一印制的《请假单》,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可信,不得弄虚作假,否则,一经查实严肃处理。
二.学生填写请假单必须有本人签名,辅导员签字,最终由主管副院长审批。请假单要交由武院门卫值班学生统一收集后交主管副院长处留存。学生返校后要及时到主管副院长处销假。
三.学生休学或退学者,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,由学生本人和家人及辅导员签名,报主管副院长,由主管副院长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在院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之前,学生不得擅自离校,否则,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。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